betway必威在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外事工作秩序,推动外事工作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院涉外工作范畴中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因公临时出访;邀请、接待外宾来校参观、访问、讲学或合作研究;聘任(用)外籍工作人员;对外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国际交流交换项目;国(境)外捐资、投资、捐赠等;举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等外事活动以及学院英文网站管理。
第三条 学院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工作精神,遵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原则,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展开,服务学院改革和发展。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院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外事工作发展战略、相关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等。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二级学院主管国际化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外事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全院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院、各部门根据各类外事工作的具体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并指定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学院和本部门的外事工作。
第二章 外籍工作人员的聘任(用)与管理
第六条 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应遵循“以校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学院国际化办学需求,聘任(用)一定比例的语言类外教,并进一步结合专业建设,调整聘任(用)外籍工作人员的结构和数量。
第七条 需要聘任(用)外籍工作人员的二级学院和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月份将本单位聘任(用)外籍工作人员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学院批准后实施。聘请长期(3个月及以上)外籍工作人员来院从事教学、合作研究等工作,须提前40个工作日将拟邀请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外籍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学院统一制定标准。承担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由学院承担,各院、各部门短期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费用,在各聘用单位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受理各院、各部门每年度外籍工作人员的聘任(用)计划,做好外籍工作人员的考察和评估,完成报批工作;负责外籍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在华居留证等有关手续办理;代表学院与外籍工作人员签订聘任(用)合同,负责外籍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及时将外籍工作人员的详细情况通知治安保卫处。各院、各部门对外籍工作人员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若约定工作任务发生变化,须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聘任(用)外籍工作人员的院部,要安排专人与外国专家保持联络。外籍工作人员到任后,按计划安排外籍工作人员工作,并配备学院在职教师协助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效果。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为外籍工作人员提供后勤服务。治安保卫处负责就有关外籍工作人员的工作与公安、安全部门保持联系,确保外籍工作人员活动合规合法,保障外籍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短期来院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十二条 外国人来校3个月以下的称为短期来访。学院鼓励各院、各部门结合教学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外专家来院短期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
第十三条 短期来访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来访者身份、背景、来校目的、在校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来源等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报学院审批,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接待工作总结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档。
第十四条 需要学院邀请的短期来访,邀请单位或部门应提前20个工作日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函。
第四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包括:校际师生交流、校际学分互认、校际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以及其他与学院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十六条 各院、各部门应紧密结合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所有合作项目均需学院审批同意,未经学院同意签订的协议,学院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实施单位起草项目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由学院相关部门会签,经学院党委审议同意后执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 各院、各部门在国际合作中取得的优质教学资源和图书资料属于学院财产,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国(境)外资料要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未经学院审核前不得用于教学和对外传播。坚决杜绝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和意识形态问题发生。
第十九条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涉及到学院学生出国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与国(境)外同行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由科研处管理,但项目的我们主持人应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时将有关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国际学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招生、入学、管理等,按照《betway必威在线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实施。
第六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严格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的不安排出访。计划申报时间是每年的11月份。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需提交出访申请报告,详细陈述出国的理由、目的和意义、日程安排、经费来源,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实施。组织人事部对出访人员进行审查和备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出国批件、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并对出国人员行前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应于出访前90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同时出访2个以上国家者,每增加1个,应再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护照和出访报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15个工作日内到学院财务处报销结账手续。
第七章 举办国际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举办国际会议应按照上级规定提前申报。一般应提前1年提出举办国际会议的书面申请,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开展会议筹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际会议经费执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会务工作由全院统一协调。
第二十九条 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形成会议总结报告,并将会议有关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和录像等材料收集整理,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八章 赠送与接受礼品
第三十条 向国(境)外来访人员或因公临时出访时赠送礼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国家的习惯。赠送的礼品和受赠对象应在接待总结或出访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如数上缴。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所接受的各类礼品,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报登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九章 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聘请国(境)外人士担任我们名誉职务或兼职,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后应及时开展工作并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三十四条 学院接受国(境)外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应按权限经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
第三十五条 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三十六条 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学院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征求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意见。校外新闻单位采访我们聘请的外籍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宣传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国(境)外人员在学院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暂住手续,暂住人员要服从学院有关规定,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治安保卫处负责临时来访国(境)外人员的暂住和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以及因公长期(3个月以上)出国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出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聘任(用)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